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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雾化液安全技术规范 - 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测定
来源: KEM China   发布时间: 2021-12-04 08:08   61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T/CECC 002-2021 电子雾化液安全技术规范 - 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测定

 
T/CECC 002-2021 电子雾化液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雾化液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签、标识、包装、说明书、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雾化液产品,不含烟碱(尼古丁)的产品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子雾化液  e-liquid
可被雾化电子烟装置转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含有烟碱(尼古丁)的液体或凝胶。
注: 电子雾化液(含尼古丁)一般也称为: 电子烟油、电子烟液、电子烟雾化剂等。
雾化电子烟装置  electronic atomizer
将电子雾化液转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注: 雾化电子烟装置一般也称为: 电子烟具。
基液  base Iiquid
电子雾化液中由甘油、丙二醇和水等构成的溶液。
添加剂  additives
添加到基液中用于提供香味等生理感受或防止变质等功能作用的物质。

通用要求
一般要求
电子雾化液产品应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电子雾化液产品应按 GB/T 14881 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建立批记录制度,包括原料和产品的批记录,满足产品质量追溯要求。
电子雾化液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配方要求
电子雾化液中不得使用附录A中的物质,禁用物质包括但不限于:
a) 声称有益健康、增加能量或减少危害等有特殊功能的物质;
b) 单纯染色用途的物质;
c) 有致癌、致突变、生物毒性或呼吸系统毒性的物质;
d) 与增加活力有关的剌激性化合物;
e) 成瘾性的物质, 烟碱(尼古丁)除外;
f) 以治疗或非治疗形式引起人类健康风险的物质;
g)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产品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原料要求
概述
电子雾化液主要由基液、添加剂(香精和植物提取物等)构成。所使用的原料应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符合相应国家或烟草行业的相关规定。
基液要求
基液要求包括:
a)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b) 丙二醇应符合 GB 29216 的规定;
c) 丙三醇应符合 GB/T 29950 的规定。
添加剂要求
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在正常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增加使用者的健康风险;
b) 在技术上必须使用;
c) 不会误导消费者;
d) 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量。其中:
1) 含有烟碱(尼古丁)的电子雾化液的烟碱(尼古丁)原料纯度不得小于99.5%;
2) 植物提取物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
4) 烟用香精应符合 YC/T 164 的规定。
包装材料要求
直接接触电子雾化液产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电子雾化液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使用的材料应经过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 并符合 GB 4806.1 的相应要求。

技术要求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jpg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jpg

杂质限量
杂质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jpg

表3续.jpg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jpg

试验方法
感官测试
取试样适量,置于清洁、干燥的比色管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并嗅闻气味。
相对密度
按 GB/T 1154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GB/T 11540-2008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折光指数
按 GB/T 14454.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GB/T 14454.4-2008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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